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就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登记上牌,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绿色)和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
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之前已办理包头市本地绿色和白色号牌继续有效,可不再重新登记办理。
二、登记上牌时间
2025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
三、登记上牌地点及方式
目前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采取线下办理方式,设置多个固定上牌网点,分布在城区各交管大队和旗县区公安局交管大队、部分社会服务网点及具备带牌销售资格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
车主需携带相关材料,将电动自行车骑至登记上牌服务网点,现场交验车辆,经工作人员审核、查验合格后,予以登记上牌。




四、上牌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起,购买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买卖双方签订《双向告知承诺书》;
5.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1.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2. 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代办上牌为名,收取额外费用或搭售保险等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3. 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 年 8 月 21 日
(来源:包头交警微信公众号;编辑:霍晓霞;校对:吴存德;一读:张飞;一审:张燕青;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