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全市各级党组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抓实“五讲”凝人心、“五晒”办实事、“五引领”聚合力,推动“六句话的事实和道理”更加深入人心,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开设专栏,刊发全市的惠民惠农政策、民生实事进展成效和为民服务先进事例,引导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凝聚形成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的浓厚氛围。
三、加工类项目惠农利企政策

(二十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
1.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1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2)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
(3)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
(4)推动精深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
(5)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
(6)加强冷链物流建设;
(7)创新市场营销模式;
(8)强化金融服务;
(9)要素保障。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贷款贴息。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3)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用于新建和升级改造精深加工项目的贷款,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育肥牛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
(4)每年遴选2个以精深加工为主的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5)每年对评选出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的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新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消费地发展前置冷链保鲜仓。
(7)支持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开展“蒙”字标认证,为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和检验检测费用奖补。2024年全额奖补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认证产量确定。
(8)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项目融资,开展质押贷款业务并登记,采取利率补贴引导金融资本投入,鼓励企业发债融资,建立金融链长制提供定制服务,创新推广系列保险服务和组合产品。
(9)落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优先保障加工企业发展用地。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消纳绿电,鼓励企业自建绿电电源,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以水定产的前提下,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
4.申报、发放流程:各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资金奖补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实施内容、考核验收等内容。
5.发放/奖励方式:按照“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
6.联系电话:0472-5256029
(二十五)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细化政策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2025年版)》(内农牧加工发〔2025〕118号),是针对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3个分实施细则。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
(2)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认定为年度预制菜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的预制菜加工企业。
(3)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2024年及以后年度由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新申报和递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执行(内政办发〔2024〕61号)文件。
(2)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每年进行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企业评选,按照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测算,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若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额无法达到奖励标准,则不予资金奖励,仅认定为年度预制菜优秀企业。
(3)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承担80%,(即每个新认定的龙头企业自治区负担40万元奖励资金),其余部分由盟市及以下财政分级承担。
4.申报、发放流程:
(1)贷款贴息申报流程:①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材料。②旗县审核上报,旗县农牧部门会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③盟市复核公示,盟市农牧部门承担核验主体责任,对旗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④自治区汇总审核,自治区农牧厅对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盟市验收结果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并按最终审核结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
(2)预制菜奖励申报流程:①发布申报通知,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8月份发布申报通知,在每年10月初前完成评审工作。②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③资格审核,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并逐级行文上报。④综合筛选及公示,自治区农牧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名单。自治区农牧厅在官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下发认定名单。择优遴选的30家预制菜企业分别认定为年度预制菜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
(3)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申报流程:当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后,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精准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牧厅提交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自治区农牧厅需对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确保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兑付前正常运行,达到监测要求。
5.联系电话:0472-5256029
(二十六)农副食品加工业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壮大农副食品加工业行动方案(2025—2027年)》)(内政办发〔2025〕9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重点聚焦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三头三尾”,加快培育壮大农副食品加工业,推动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主要政策包括5个方面20条政策。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支持产业融合发展政策
①支持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国家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下沉县域,在主产区布局加工产能,提高农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能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支持政策)
(2)支持园区发展政策
②支持食品加工领域绿色园区创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内政发〔2024〕6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发展政策
③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鼓励其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内政办发〔2024〕61号)
④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鼓励地方统筹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并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内政办发〔2024〕61号)
⑤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内政办发〔2024〕61号)
⑥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每年对评选出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的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内政办发〔2024〕61号)
⑦创新市场营销模式。为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和检验检测费用奖补。2024年全额奖补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认证产量确定。(内政办发〔2024〕61号)
⑧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按照更新改造设备和软件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自治区政策)
⑨支持中小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对自治区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政策)
⑩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精深加工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内政办发〔2023〕58号)
⑪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档升级,对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加工企业向食品园区集中,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工企业入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内政办发〔2023〕58号)
⑫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奶酪生产能力,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内政办发〔2023〕58号)
⑬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盟市各承担50%。(内政办发〔2023〕58号)
⑭支持马铃薯加工订单补贴。对自治区马铃薯企业与区内种植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标准化种植且形成有效订单的,给予收购主体20元/吨的补贴。(内政办发〔2023〕55号)
4.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政策
⑮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内政发〔2024〕6号)
⑯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支持。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对服务绩效突出的特派员予以奖励。(内科发〔2024〕80号)
5.支持企业税收政策
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内党发〔2022〕24号)
⑱支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⑲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⑳各地依法对确有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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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
1.政策依据: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设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2〕343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已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企业、合作社或家庭渔场等;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原料主要来自国内养殖或捕捞。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中央财政扶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实施主体自愿向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旗县农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对实施主体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审核结果报盟市农牧局、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3)验收。旗县农牧部门组织对实施主体进行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盟市和自治区农牧部门备案。市农牧局对实施主体进行抽查核验。
(4)公示。验收通过后,旗县农牧部门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发放/奖励方式:先建后补。
6.联系电话:0472-5256023
(来源:包头市农牧局、包融头条)
(编辑:张飞;校对:霍晓霞;一审:张燕青;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