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近日,沙尔沁镇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因养殖户与葡萄种植户因减产导致的纠纷。沙尔沁镇莎木佳村村民贾某多年来从事葡萄种植,其葡萄园紧邻常某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场也在近几年规模不断扩大。贾彩霞发现近两年自家葡萄产量逐年下降,品质也大不如前,经专业人员检测评估,葡萄园减产是因养殖场产生的异味、噪音以及污水排放影响了葡萄的生长环境,导致病虫害增多、授粉不良。后贾某多次与常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问题产生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调解过程

贾某无奈下向沙尔沁镇综治中心寻求帮助,综治中心高度重视,立即按照“法桥村治”工作站实施方案启动调解程序,联合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深入了解情况。调解小组一方面实地勘察葡萄园和养殖场收集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单独与贾某、常某沟通,倾听诉求,安抚情绪。
在调解过程中,沙尔沁综治中心秉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工作人员向常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养殖场经营行为对贾某葡萄种植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向贾某说明解决问题需理性客观,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维护邻里关系。

调解结果

经过综治中心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常某一次性赔偿贾某因葡萄减产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对养殖场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异味、噪音和污水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贾某则表示谅解常某,今后不再以养殖场影响其生活、种植为由索取任何补偿,不再追究此事。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沙尔沁镇综治中心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通过“法桥村治”工作站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仅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邻里和睦,为乡村振兴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相邻关系处理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相邻人在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粉尘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他方生产、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长。相邻人在修建厕所、污水池、牲畜厩栏,或堆放垃圾、腐烂物、有毒物、恶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住房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环境。

来源:包头政法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