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如何正确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与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加强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与管理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费保障与管理责任
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确保了法治宣传教育事业作为国家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所需的稳定、可靠的财政供给。经费额度的确定应基于本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常住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法对象的具体需求以及工作任务的实际成本进行综合考量与科学核定,并应建立与地方财政增长及普法工作深化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经费投入能够满足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与必要增长。该经费需覆盖法治宣传教育全链条需求,包括宣传内容创作、场所建设、活动组织、技术应用、无障碍服务、队伍培训等各类专项支出,预算编制需结合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任务、人口规模、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科学测算额度,确保与工作需求精准匹配,既避免资金缺口导致工作停滞,也防止盲目编列造成资源浪费。
加强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全流程规范管控机制,资金分配需向基层一线、薄弱地区、特殊群体普法等重点领域倾斜,避免资金过度集中于非核心项目;资金拨付需优化流程、明确时限,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需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与流程,支出需提供合法凭证,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构建内部督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体系,通过日常检查、专项审计、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定期公开经费预算、支出明细,确保资金管理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效益意识,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投入方式(如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与结果应用机制等手段,依托大数据精准识别公众法治需求,聚焦重点人群与重点法律知识实现精准滴灌,鼓励跨部门、跨区域统筹资金、共享资源。
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义务
国家机关需结合自身职责开展针对性普法工作,需在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普法专项经费,额度需根据普法职责轻重、工作任务多少科学测算,确保能够支撑宣传资料制作、专项活动组织、普法队伍培训等具体工作,实现履职与普法工作同步推进。
群团组织联系特定社会群体、贴近基层一线,是普法工作向细分领域延伸的关键载体。例如,共青团聚焦青少年法治启蒙教育,妇联侧重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宣传,残联关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普法,因此需根据所联系群体的规模、特点与需求,合理安排经费用于开展定制化宣传活动,例如,校园法治夏令营、妇女维权咨询专场、残疾人普法手语课堂等,确保普法工作精准触达特定群体。
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系统的单位,面向广大师生、科研人员、社会公众,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阵地。需要在年度经费中预留专项支出,用于法治课程开发、公益广告制作、普法活动组织、法治图书角建设等工作,充分发挥公益属性,为公众提供便捷可及的普法服务。
三、社会资金的参与和管理规范
国家通过政策扶持、荣誉激励、平台搭建、渠道畅通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以捐赠、设立法治宣传教育专项基金、提供实物支持、赞助普法活动、项目合作、公益广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投入法治宣传教育事业。社会资金的引入,不仅能够在总量上补充公共财政投入的不足,拓宽经费来源,更能激发社会主体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灵活高效的项目运作模式,丰富普法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法治需求。根据本条规定,对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资金,也应依法加强管理。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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