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如何正确理解对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通过分层设置“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的责任阶梯,构建了针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履职缺位行为的刚性约束机制,既强化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责,又保障了普法提示制度的执行效力,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提供了法律追责依据,夯实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
本条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法第七条规定,该主体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普法工作的整体成效。同时,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等条款,规定了该主体应履行的具体职责,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二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精神要求,这些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普法工作,并对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发出的普法提示负有响应义务。
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反馈相关情况。对收到普法提示后,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责任类型依法处理。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当司法行政部门存在未按时组织重大普法活动、未监督落实普法责任制等履职缺位情形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首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该措施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存在“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客观事实即可启动。
二是通报批评。相关主体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纠正违法行为,则启动通报批评。实践中,通报批评的范围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确定,可在系统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三是处分追责。当未履行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要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违法行为决策,或者因疏于管理对实施或者危害负有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对不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根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各类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给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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