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侯某哥哥因其弟侯某与某新材料公司的工伤赔偿纠纷到固阳县综治中心求助调解。
2020年10月,侯某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上料工作,2024年3月13日,侯某在公司宿舍突发脑溢血,侯某在被救助过程中,假牙不幸掉入食道,一直住院治疗。4月,公司暂停给侯某发工资,但劳动关系未解除。由于侯某经济状况较差,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都是亲戚给凑钱缴付的,侯某哥哥多次为侯某向公司申请经济补偿金和医药费,但公司认为侯某发生的意外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侯某哥哥通过固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固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固阳县信访局等部门为侯某进行申诉,均未解决,无奈侯某到固阳县综治中心求助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案件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到侯某的哥哥了解侯某现状。侯某的哥哥表示,侯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都靠80岁的老母亲陪护。同时,调解员联系到公司负责人,公司表示,侯某的意外不属于工伤,公司没有经济赔偿义务。调解员从劳动者权益保障、道德情理等方面多次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最终公司负责人同意调解协商。
侯某的哥哥在综治中心调解员、固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固阳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协商,调解员不断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围绕各自观点意见,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调解结果

最终,公司出于企业文化精神及人文关怀,给予了侯某满意的经济救助,这起纠纷得以顺利达成和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实践观点

本案主要围绕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