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引纠纷 高效调解护营商
来源:包头普法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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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中,高效化解商事纠纷是关键一环。固阳县综治中心充分发挥多元调解优势,针对企业间因保证金退还产生的争议,快速响应、精准介入,通过释法明理、居中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确保了资金及时、足额返还。此举不仅直接维护了涉事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解决了其燃眉之急,更以看得见的高效与公平,有力彰显了本地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这起成功案例,有效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增强了市场主体在固阳投资兴业的信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本地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和现实注解。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内蒙古固阳县某年产1000吨黄原胶项目进行永磁电动机招标。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于2024年7月5日向招标方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缴纳了40万元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方的保证金应在定标后7日内退还。南京公司最终未中标,但内蒙古公司长期拖欠其4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予退还。这导致南京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南京公司无奈向固阳县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二、

调解过程


(一)厘清事实,聚焦核心诉求

调解员接收案件后,迅速查阅案卷材料,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南京公司明确诉求:尽快全额返还40万元投标保证金。内蒙古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解释因内部流程和资金安排问题导致拖延。

(二)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

调解员精准把握商事纠纷特点,向内蒙古公司重点释明:首先,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构成违约;其次,长期拖欠保证金不仅损害对方企业利益,影响其正常经营,更会对自身企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在本地营商环境中树立良好形象。同时,调解员也充分听取了南京公司因资金被占用所面临的困境。

(三)搭建桥梁,平衡双方利益

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双方之间积极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强调诚信履约对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引导双方从长远合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寻求务实解决方案。调解员多次组织沟通协调,努力弥合分歧。


三、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内蒙古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对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最终认可其违约事实。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内蒙古公司同意立即退还南京公司4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额外支付5000元违约金作为补偿。双方当场签订了书面还款协议。为确保协议履行,双方共同向固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至此,困扰南京公司的保证金纠纷得以高效、圆满解决。


四、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编辑: 包头普法 责任编辑: 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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