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
通俗来说,就是知假买假者
当“职业打假人”在购买商品后
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
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青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知假买假”引发的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茶叶店花费200元购买白茶饼一块,该茶饼外包装标明了品品香、白露茶、紧压寿眉1940,净含量350g,未载明具体生产日期。于是,原告李某以案涉茶饼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购物款200元并赔偿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茶叶店向原告销售的白茶茶饼外包装虽未注明具体的生产日期,但白茶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白茶茶饼存在有毒、有害等食品不安全情形,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案涉产品受到实际损害的事实。另外,原告李某近期多次提起此类诉讼,存在明显牟利意图。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职业打假人”是指个人或组织以揭露市场不法经营行为为手段,有意购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的方式来牟取经济赔偿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职业打假行为填补了市场监管的漏洞,对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当索赔成为一门生意,不仅无法有效地净化市场,反而会挤占真正的消费者维权通道,扰乱市场秩序。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盾牌,而非投机取巧的工具。希望每一位消费者都能秉持诚信、理性的态度,让维权回归本位;每一位商品经营者都要诚信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安全关。买卖双方共同构建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包头青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