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因拖欠吊装服务费引发的合同纠纷。本案中,一名“带车入职”的个体经营者,因追索劳务报酬无门,将服务购买方及其唯一股东一同告上法庭。法院的最终判决,为规范市场经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张某通过电话联系某机械租赁站的经营者李某,要求租赁其吊车。随后,李某驾驶自有吊车,在阿拉善盟的一处工地上连续作业9天,完成了限高架的安装工作。
工程结束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此次吊装服务费用总计13500元。张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认可了该款项,并指示李某向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张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李某于2024年9月如约开具了发票,然而,在此后多次向张某催要服务费时,却屡遭推诿,款项迟迟未能到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最终将张某及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是双方约定,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已按约提供了吊装服务,且服务费用已获对方认可,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因此,被告作为接受服务并被要求开具发票的主体,负有支付13500元服务费的付款义务。因其未按期支付,还需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即自发票开具日(2024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35%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在于股东张某的责任。 经查,被告某工程技术咨询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资股东正是张某。张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40年,但截至目前实际出资额为0元。庭审中,张某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地揭示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结构简单,决策高效,但正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极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况,即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身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2.法律为何“举证责任倒置”?
为有效防范这一风险,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设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这意味着,一旦一人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法律首先推定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混同的。如果股东想免除个人责任,就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唯一股东,既未完成出资,又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和创业者: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时,可将其唯一股东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这能有效增加债权的实现保障。
·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必须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并保留完整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切莫将公司当作“个人钱袋”,否则在面临债务时,法律赋予的“有限责任”保护将可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