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斗铺镇综治中心:情法相融解心结 赡养纠纷终化解
来源:包头普法   2025-12-15


“心里踏实了,病也敢去看了!”村民张某某的这声感慨,为西斗铺镇综治中心近日调解的一起家庭纠纷画上了句号。面对老人因病无法就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困境,综治中心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子女当场承诺并履行了支付义务,成功平息了这场因疾病与亲情疏离引发的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西斗铺镇村民张某某因病需住院治疗,但其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按时支付赡养费,也拒绝承担本次医疗费用,导致老人无力就医,情绪激动。老人遂向综治中心求助,希望解决其迫在眉睫的就医困境并理顺子女的赡养责任。

二、调解过程

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迅速启动基层调解程序,采取“情感先行、法理并重”的策略展开工作。委派调解员前往张某某家中,倾听诉求、安抚情绪,并明确建议“先治病,后协调费用”,稳定了老人情绪。随后立即联系张某某的子女,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一方面,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明确规定,阐明其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亲情伦理角度切入,劝导子女体谅父亲年迈病痛的艰难,唤醒其家庭责任感与孝心。经过反复、耐心的沟通疏导,子女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立即回家安排父亲就医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张某某的子女如期返回家中,将父亲送往医院接受检查与治疗,并全额支付了此次医疗费用。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了今后每月赡养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老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父子(女)间的紧张关系得到明显缓和,家庭生活重归和睦。

四、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基层综治力量主动介入、有效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的生动实践。面对涉及亲情与法律交织的赡养纠纷,调解人员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情绪安抚优先、法理情理交融”的工作方法,既迅速解决了老人的实际困难,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又注重修复家庭情感纽带,促使子女自觉履行责任。这充分表明,基层综治中心通过统筹协调、情理法融合的工作方法,能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提升了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也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提供了实践样本。





来源 :固阳县综治中心   转载:包头政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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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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