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交融 巧解房屋居住纠纷
来源:包头普法   2025-12-22











案件背景



肖某某与刘某某本是多年好友。早年,肖某某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便将自己位于石拐区大发老街的一套房屋无偿借给刘某某居住,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某需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刘某某入住后,确实对房屋进行了一些诸如水电维修、墙面修补等常规维护工作。

时光流转,该房屋按照规划需要进行征拆,肖某某得知消息后。联系刘某某,希望其能尽快搬离,以便自己处理房屋征拆相关事宜。然而,刘某某却拒绝搬离,并向肖某某提出索取一笔资金作为多年来房屋维护费用,称自己多年来投入了不少精力和费用在房屋维护上。肖某某认为当初是无偿借住,日常维护本就是刘某某应尽的义务,不应额外索要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无果后,此事闹到了街道办事处,寻求调解处理。街道综治中心立即启动“党建引领多元联调”机制,由街道综治中心牵头调解处理。




调解经过



石拐街道综治中心受理该纠纷后,迅速成立了由街道领导班子、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调解小组,党代表、人大代表、社区调委会联合介入。综治中心从法理和情理两个维度入手,逐步化解双方矛盾:

讲法析理 明晰权责

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先向双方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借用关系的规定,明确指出肖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征拆等合理情形下,有权要求借住人刘某某搬离。同时,对于刘某某提出的维护资金诉求,工作人员解释,虽然刘某某对房屋进行了维护,但基于双方无偿借用且仅口头约定日常维护的前提,刘某某难以主张高额补偿费用。只有在存在明确书面约定,或维护行为超出正常日常维护范畴且经肖某某认可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获得相应补偿。通过专业法律讲解,让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有了清晰认知。

以情动人 缓和矛盾

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则从双方多年友情以及邻里和谐角度出发,分别与肖某某和刘某某谈心。对肖某某表示,刘某某多年居住期间确实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维护,虽按法律无需支付高额补偿,但从友情角度可适当给予一些感谢性质的回馈;对刘某某则强调,肖某某无偿借房是出于信任和友情,如今因征拆有合理收回需求,不应过度索要费用,伤了多年情谊。此外,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协商,将刘某某安置在矿二小居民楼居住,解决其搬离后的居住之忧。




调解结果



经过综治中心调解小组耐心细致的工作,肖某某和刘某某均作出了让步。肖某某考虑到多年友情以及刘某某的付出,对刘某某表示感谢;刘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意在一周内搬离房屋。街道综治中心同步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刘某某找到了合适的临时住所,协助其完成了搬迁事宜。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这起房屋居住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了人情事理,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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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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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虽为房屋借用关系而非赠与关系,但在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所有权相关规定起到关键作用,明确了肖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核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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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拐区综治中心





编辑: 包头普法 责任编辑: 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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