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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正确理解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准确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支持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和无障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准确性的规定。
法治宣传教育要坚持守正创新,既要不断探索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多元的法治需求;又要求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确保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产生误解误读,避免误导公众。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既要生动活泼,也要完整准确,两者是辩证统一关系,完整准确是基础和根本,生动活泼是路径和方法。
一、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
(一)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始终鼓励和支持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生机活力,才能紧跟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鼓励”一词,明确了国家政策与法律对于各类创新实践的支持态度,要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应具备开拓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对有益的探索予以肯定和推广。其深层含义在于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变革以及公众认知习惯的改变,传统的、单向度的、说教式的普法模式效能可能受限,必须通过持续的形式与方法创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渗透力、感染力和覆盖面,使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引导社会各界不断探索法治宣传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
“新平台”主要包括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等。这些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能够有效突破时空限制,实现法治信息的即时推送与广泛共享。应当不断拓展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将法治宣传教育的力量和资源投入到地方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综治中心建设等,推动各地在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拓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真正让法治走到群众身边。
“新技术”主要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运用这些技术可以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精准化、智能化、场景化和高效化。要加强人工智能时代法治宣传教育,要紧跟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加强前瞻性应用研究,把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特点,通过技术赋能法治宣传教育,要加强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防范意识形态风险。
“新产品”既包括实体产品,也包括虚拟产品,是结合新平台、新技术开发的用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各类载体与工具。这些产品将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生动、直观、易于接受的形态,能够提升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和实效性。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创作生产与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文艺精品工程有机衔接的优秀法治文艺作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加大法治文化惠民力度,努力打造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体验线路,组织丰富多彩的法治文艺下基层,形成一批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区域性法治文化集群。
(三)运用无障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需要强调的是“无障碍方式”,这要求法治宣传教育必须充分考虑并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群体等特定人群能够平等、便捷地获取和理解法治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盲文、大字版普法读物;为视听障碍者配备手语翻译、字幕或音频描述;建设无障碍访问的法治宣传网站和移动应用;在法治宣传教育场所设置无障碍设施等。支持运用无障碍方式,不仅能够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更能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参与到法治建设进程中,确保法治阳光照耀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公众。
二、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
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是开展一切形式创新和方法运用的前提与底线。“准确”是对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首要要求,核心是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权威性,不得出现与法律规定相悖、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表述。“清楚”是对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表达形式的要求,指宣传内容的呈现应条理清晰、通俗易懂,符合公众的认知水平与接受习惯,确保公众能够清晰理解、准确把握。“避免误导公众”指宣传教育主体在传递法治信息时,必须坚守客观公正立场,不得通过片面表述、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方式,引导公众形成错误的法治认知或作出错误的行为选择。要求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前,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在宣传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准确地传递法治信息,不偏袒、不夸大、不曲解;同时,建立宣传内容纠错机制,一旦发现宣传内容存在错误或可能误导公众的情形,及时采取更正、澄清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法治宣传教育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阐释、解读、宣讲,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基础上,必须确保内容准确、权威,必须依法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法治宣传教育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宣传和引导,对涉及法治建设的错误思潮、错误观点进行辨析批驳,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新闻媒体和出版行业应当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法治新闻节目栏目及出版物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公正,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组织、个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期间,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符合释法说理的准确性、规范性要求。(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释义》第216-219页)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