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全市各级党组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抓实“五讲”凝人心、“五晒”办实事、“五引领”聚合力,推动“六句话的事实和道理”更加深入人心,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开设专栏,刊发全市的惠民惠农政策、民生实事进展成效和为民服务先进事例,引导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凝聚形成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的浓厚氛围。
三
养老服务领域政策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8号)、《包头市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规〔2023〕6号)。
【政策对象】低保对象中的70—79周岁老年人。
【政策标准】50元/月/人。
【申领程序】无需本人申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发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各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白云区通过银行代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咨询电话】包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472-5618623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包头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包民发〔2023〕41号)。
【政策对象】具有包头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政策标准】
1.失能老年人:100元/月/人
2.半失能老年人:50元/月/人
【申领程序】
1.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指定第三方评估认定机构按照意思是有人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CB/T42195-2022)或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等评估标准,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到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资金补贴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首次评估认定费用由各旗县区财政承担。
2.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名单以苏木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清册,转交给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基本信息,并负责公示一周后,将符合人员名单汇总上报民政部门。
3.旗县区民政部门将各地公示无异议受益对象,纳入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范围,并将做为下年度预算人数,有异议的拟受益对象重新进行评估。
【发放方式】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能力评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各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咨询电话】包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472-5618623
高龄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33号)。
【政策对象】具有包头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政策标准】
1.80-99周岁:100元/月/人(白云矿区110元/人/月;高新区200元/人/月)。
2.100周岁及以上:600元/月/人(高新区1000元/人/月)。
【申请方式】
1.老年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办理;
2.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办理;
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办理;
4.老年人或其监护人通过“内蒙古民政通”微信小程序申请;
5.存在特殊困难老年人可以联系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协助办理。
【发放方式】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各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代发或“一卡通”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固阳县、达茂旗按季度发放)。
【咨询电话】包头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0472-5618615
养老机构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66号令》(2020年9月1日)。
【申办条件】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应在10张以上,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备案资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服务场所权属证明;
6.租赁合同复印件(仅限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提供);
7.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医疗服务资格证明复印件(仅限开展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
10.特种设备登记证书复印件(仅限安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养老机构提供);
11.机构章程;
12.管理制度;
13.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办流程】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向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服务管理】养老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养老机构备案地址】各旗县区民政部门。
【咨询电话】包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472-5618623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7号)。
【政策对象】除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外,其他自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政策标准】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
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申领程序】依据政策文件,按照民政厅具体通知要求准备,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
【发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各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代发进行发放。
【咨询电话】包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472-5618623
(来源:包融头条)
(编辑:霍天舒;校对:李麒;一读:黄韵;一审:张燕青;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