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库上演猫狗大战,爱车受损谁担责?
来源:i包头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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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一处庇护所
流浪猫狗闯入地下车库
爱车添了新划痕
车主有了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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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小区流浪动物啃咬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索赔


业主小蔡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地下停车库其购买的停车位内。2024年11月19日,小蔡发现车辆有动物啃咬痕迹、部件损坏,停车位地板及车辆受损处有动物毛发,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经现场勘查,认定车辆受损非人为造成。


小蔡从物业公司调取的公共视频显示,2024年11月16日夜晚至11月17日凌晨约四个小时内,案涉停车位附近车道数次出现动物追逐。此后,小蔡将案涉车辆送修,为此支出维修费用1万余元。后因与物业公司就车辆受损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蔡将物业公司诉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对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采取管控措施,但流浪动物的出没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驱逐出小区。其已履行管理责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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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主张其已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进行抓捕或驱逐等措施,但未能提交动物啃咬案涉车辆期间,其对所在停车位进行巡查,以及动物出现在车库后,其及时采取抓捕或驱逐等相应妥善处理措施的证据。反映出物业公司在管理地下停车库过程中存在疏漏,客观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对小蔡因车辆被动物啃咬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认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蔡经济损失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尽责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业主购买的停车位虽系个人所有并独自使用,但与地下停车库的其他车位、公共走道等没有墙壁隔离,一并纳入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地下停车库具有可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应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库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停车库内车辆安全的管理义务。因此,建议物业公司定期对小区内的安保设备进行检修,强化对所服务区域的巡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和化解风险。




来源: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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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郝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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