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运输起波澜 现场调解暖民心
来源:包融媒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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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茂旗百灵庙镇综治中心联合辖区派出所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成功化解一起因运输途中货物损坏及信息隐瞒引发的运输损害纠纷。此次调解通过专业高效的矛盾处置流程,既依法厘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又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有效保障了工程施工顺利推进,切实维护了辖区市场交易秩序与和谐稳定局面。


一、基本案情


运输公司老板李某受委托,安排公司雇佣的大车司机驾驶运输车辆,从外地向百灵庙镇某工程施工处运输大型施工机器。运输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及路况颠簸等因素,机器附属的一扇防护门不慎掉落导致破损。司机因担心该损坏需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遂向老板李某隐瞒了实际情况,谎称机器的防护门是货主王某在货物交接时自行拆下来导致损坏。

货主王某在接收货物时发现门体破损,担忧机器主体核心部件可能因运输震荡受到隐性损坏,而运输方司机坚持门体损坏与运输环节无关,双方各执一词。由于李某身处外地,全程通过电话与王某及调解工作人员沟通,其信息均来源于司机的不实汇报,故认定王某存在不当行为,坚决要求王某全额支付运费后再配合后续事宜。王某则认为运输方推卸责任,提出需运输公司先维修破损门体,再当场卸货由双方共同见证机器调试,确认功能完好后才支付运费。双方就运费支付、机器调试检测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争议不断,矛盾逐渐升级,协商无果后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接警后,经核查认定该纠纷属于非警务警情,遂按照“警情分流、精准对接”工作机制,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至百灵庙镇综治中心进行处理。


二、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百灵庙镇综治中心迅速联合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第一时间赶赴工程施工处开展现场调解。


(一)细察诉求,厘清矛盾症结


调解小组到达现场后,发现运输公司老板李某未到场,仅由其雇佣的大车司机负责现场沟通并向李某电话汇报。调解人员首先分别与司机、货主王某进行单独交谈,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王某坚持门体损坏系运输导致,要求先维修再验货付款;司机则持续谎称门体是王某自行拆卸损坏,拒绝承担责任;远程沟通的李某基于司机的不实信息,态度强硬要求全额支付运费。交谈中,调解人员发现司机对“王某拆卸门体”的时间、细节描述前后矛盾,初步判断存在信息隐瞒情况,这正是矛盾的核心症结。


(二)释法明理,引导坦诚沟通


针对司机陈述中的疑点,调解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向司机进行法律普及,告知其隐瞒真相、虚假陈述不仅会加剧矛盾,还可能因误导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承诺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划分责任,不会一味追责。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疏导和心理安抚,司机终于放下思想包袱,当场向王某及电话另一端的李某承认错误,如实说明机器门是运输过程中不慎掉落损坏的事实。


(三)搭建桥梁,化解信息偏差


司机坦诚认错后,调解小组立即通过电话向李某详细告知现场真实情况,解释矛盾升级的根源在于信息传递不实,而非双方恶意推诿。同时,再次与王某沟通,说明运输方已认可责任,消除其对“责任推卸”的顾虑。调解人员分别向双方明确核心诉求:李某担心机器调试出现非运输责任故障、车辆滞留产生额外成本;王某担心机器核心部件有隐性损坏、后续无法追溯责任、工程进度有所耽误,为后续方案制定找准了方向。


(四)精准施策,提出合理方案


结合双方诉求与顾虑,调解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相关规定,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由李某远程安排维修事宜,委托司机协助联系专业修理工现场维修破损门体;门体维修合格后王某先行支付全额运费后进行机器的卸货工作;完成卸货后,由当事人双方及调解人员共同见证机器调试,全程录像留存证据;若机器功能完好,运输车辆正常撤离;若确因运输导致核心部件损坏,运输方承担维修责任,费用再进行协商。


三、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小组的法律普及、情绪疏导和多次协调,李某与王某通过电话沟通一致认可调解方案。随即李某远程联系当地专业修理工赶赴现场,在司机的协助下对机器破损的门进行了维修更换,经调解人员与王某共同查验,维修质量符合要求。王某随即按约定向李某支付了全额运费,司机组织人员将机器安全卸货。在调解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王某对机器进行了全面调试,调试结果显示机器各项功能均正常,无任何因运输导致的损坏。司机就此前隐瞒真相的行为向王某和李某诚恳道歉,李某表示谅解并对后续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随后司机和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此次运输损害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有效保障了工程施工的顺利推进。


四、适用法律


本次纠纷调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2.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为双方权利义务划分、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是促成此次纠纷圆满解决的重要法律支撑,既保障了运输方的合法报酬请求权,也维护了货主的财产安全权益。同时,本案也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只会加剧矛盾,唯有坦诚沟通、依法维权才能高效解决纠纷。


来源:达茂旗综治中心   转载:包头政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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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责任编辑:张宏志

审核:郄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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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包头普法 责任编辑: 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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