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过秋天有无数种方式。喝一杯微热的奶茶、换上美拉德风格的秋装......秋天伴随着我们的成长,在四季中扮演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
古来有伤春悲秋的言论,形容人们在冷空气来袭的时候,常常感到对生活力不从心,从而伤起心来。
对此,古人们早有经验,并且用无数种方式,将秋天过得美好而富有诗意。
金秋时节,天空澄澈高远,微风轻柔,云絮疏淡,极佳的能见度让远眺成为一大乐事。从传统观念来看,此时天地间阳气逐渐收敛,阴气开始萌生,古人认为登高能承接天地间的 “阳气”,帮助调和身心状态。
这一习俗的定型,与农历九月初九的重阳节密不可分。自汉代起,民间就有重阳登高以躲避瘟疫和邪气的说法。其背后还有《易经》的文化渊源,书中将 “九” 定为阳数,九月初九因两个 “九” 相重而得名 “重阳”。古人觉得这天阳气过于旺盛,需要寻求平衡,登高便被赋予了避灾祈福的寓意。
登高的体验,对不同人群而言各有侧重。文人墨客登高,起初会被 “枫叶红于二月花” 的秋日专属景致所吸引;随着海拔升高,视野变得开阔,眼前便会浮现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般宏大的全景画面。
对于普通百姓,秋季登高则是农忙后的放松契机。此时田间农活基本结束,登高成为人们集体放松身心的活动。置身山间,感受着清爽的风与林间的静谧,过去一年积累的疲惫,都能在这一刻慢慢消散。
秋日登高结束后,一场以菊花佐酒、以诗词会友的 “赏菊饮酒” 雅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收尾。菊花的花期多在秋季,尤其以重阳节前后最为繁盛,因此在民间被亲切地称作 “秋花”。
这一雅事的文化渊源十分深厚。早在战国时期,屈原就在《离骚》中写下 “朝饮木兰之坠露兮,夕餐秋菊之落英” 的诗句,赋予菊花高洁的意象。在历代诗人笔下,菊花更成了 “傲霜”“不屈” 品格的象征。
古人观察自然物候,将菊花视为秋季的代表性植物,赏菊也随之成为顺应时节节律的传统活动。唐代诗人孟浩然在《过故人庄》中,便以 “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 的句子,记录了这份秋日约定。
菊花与酒的搭配,更是暗含古人对季节的洞察。菊花开于深秋,此时百花已凋零,它耐寒的特性与清苦的味道,恰好契合了秋季 “收敛” 的气韵;而酒由谷物发酵而成,饮用后能暖身活血,帮助人们抵御日渐加深的秋寒。一花一酒,一赏一饮,让整个秋天都染上了温暖惬意的氛围。
关于菊花酒,还有明确的文献记载。汉代《西京杂记》中提到:“九月九日,佩茱萸,食蓬饵,饮菊花酒,令人长寿。”
古人会特意在秋日,将菊花与糯米、酒曲混合酿造菊花酒,认为它有祛灾祈福的功效。当人们将浸着菊花瓣的酒一饮而尽时,仿佛也将自然时序的力量,悄然融入了心中。
古人对秋季观枫赏叶情有独钟,那漫山遍野的红叶,绝非单纯的自然景致,背后藏着多重深厚的文化意蕴。
入秋后天气愈发清爽,枫叶历经寒霜洗礼,从翠绿渐变为火红,最终铺就出 “万山红遍,层林尽染” 的壮丽画卷。
这种美短暂却浓烈,恰好契合古人对万物凋零的细腻感知 —— 红叶正是生命走向终结前,最热烈的绽放。
唐代诗人杜牧写下 “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便将秋枫这份炽热的美,永远定格在了诗句里。 除了审美价值,红叶更成了古人寄托情感的载体。
唐代《太平广记》中记载,中书舍人卢渥应试那年,偶然在御沟边捡到一片红叶,叶上题着 “流水何太急,深宫尽日闲,殷勤谢红叶,好去到人间” 的绝句,红叶成了深宫女子传递愁思的信使。
到了元代,王实甫在《西厢记》里更进一步,以 “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 的名句,将红叶与离别的哀愁紧紧绑定。
更深层次来看,红叶的转红与飘落,还引发着文人对生命与时光的哲思。红叶变红便意味着凋零将至,这让他们不禁感慨时光易逝、人生无常。
对古人而言,观枫远不只是秋日消遣,更是借由观察自然变化,体悟宇宙规律的过程。红叶从绚烂到飘落的轮回,暗合道家 “顺其自然” 的生存智慧,这种对生命周期的静静观察,本身就是一种修身养性的方式。
说到底,古人秋季观枫赏叶,既是对季节更迭的审美回应,更承载着人们对生命、时间与情感的深层思考。红叶所蕴含的自然之美,始终与中国人的人文精神相互共鸣。
寒意总是来得猝不及防,快到让人来不及反应。
在如今快节奏的生活里,秋天留给我们的印象,似乎只剩下 “该添衣服了” 这一句提醒。
不止是秋天,一整年我们都在忙着赶路,忙着应对各种事务,反而渐渐忘了,自然原本能给内心带来怎样的滋养。
但在古代,秋天却是诗意的代名词。人们会在秋日里登高望远、赏菊品酒,也会驻足林间观红叶,到了秋夜还会静静赏月。
他们把短暂的秋天牢牢握在手里,将每一份秋意都融进诗文里,让这些美好流传至今。
那些或宏大、或细微的秋日景象,带给古人的不只是心灵的触动,更是生活的灵感。
所以不管日常多忙碌,也别忘了抽片刻时间,停下来好好感受秋天 —— 感受风的温度,感受叶的颜色,感受这份独属于秋日的温柔。
(来源:山海潮生)
(编辑:吴存德;校对:霍晓霞;一读:张飞;一审:张燕青;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