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转账凭条成“孤证”!借贷维权需攥紧“证据链”
来源:包融媒   2025-10-09

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张某仅凭一张3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起诉昔日好友王某还款,却因拿不出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最终败诉。此案以典型案例警示公众:熟人借贷莫因情面忽视证据留存,完整“证据链”才是维权的关键。



案情回顾:好友反目,30万转账究竟是“借”还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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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关系好,没好意思要借条,哪想到会闹到法院。”庭审中,原告张某的表述道出了不少熟人借贷的通病。据其陈述,他与被告王某曾是多年好友,2023年5月,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求助,他随即通过银行转账将3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

2024年初,两人因琐事关系破裂,张某多次催还该笔款项遭拒后诉至法院。然而庭审时,张某翻遍手机和文件袋,仅能拿出银行转账凭证,既无借条、借款合同,也找不到当年提及“借钱”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甚至连转账备注都未注明“借款”二字。

面对起诉,王某当庭否认借款事实:“这钱是他主动投给我做项目的,不是借的!”他辩称,当年双方口头约定共同投资某餐饮项目,30万元是张某的投资款,后因项目亏损,这笔钱本就无需归还。但当法官要求其提交投资协议、项目收支明细等证据时,王某同样无法提供有效材料。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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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孤证”难立借贷关系,举证不足承担后果

 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

 承办法官解释,本案中张某虽能通过转账记录证明30万元已交付王某,但转账凭证仅能反映“钱给了谁”,无法证明“钱是借的”,属于典型的“孤证”。而被告王某提出的“投资款”抗辩,因缺乏投资协议、利润分配记录等佐证,同样不被法院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张某主张借贷关系存在,就必须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完整举证责任。因张某未能完成举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图片



法官支招:三类证据筑牢防线,四步避开“举证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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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抱着‘熟人不会赖账’的心态,忽略了证据留存,等到维权时才追悔莫及。”主审法官结合案件给出明确指引,民间借贷的“证据链”需包含三类核心材料:

——借贷合意证据:借条、借款合同是最直接的凭证;若未签书面文件,明确提及“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也可作为佐证(借条需注明出借人、借款人、金额、期限、利息等关键要素)。

——款项交付证据: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凭证优先,大额资金务必避免现金交易;若用现金交付,需让对方出具载明“借款”字样的收据。

——履约过程证据:对方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逾期后的催收聊天记录或录音,可进一步印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针对如何避免“张某式”困境,法官总结了四招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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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字为凭不碍于情面:无论关系亲疏,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签署规范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转账备注画龙点睛:转账时务必在备注栏注明“XX(借款人)向XX(出借人)的借款”,直接锁定款项性质。

3. 聊天记录妥善留存:涉及借款的沟通内容不要随意删除,重要记录可截图备份或导出保存,避免因手机丢失、账号注销失去证据。

4. 及时维权不超时效:若对方逾期不还,需通过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催收证据,并注意3年诉讼时效,避免时效过期。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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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结    语


法官最后强调,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但“口说无凭”难获支持。熟人借贷更应守住“证据底线”,用规范的凭证代替“人情信任”,才能在权益受损时获得有效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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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包头政法在线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责任编辑:张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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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包头普法 责任编辑: 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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