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1年,某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园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估总价1850万元。工程尚未结算完毕,房地产公司已支付进度款约863万元,其中部分款项以票据形式支付。
2021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园林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2万余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于2022年5月到期,并注明不可转让。园林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签收该汇票,并于同月31日提示付款被拒。园林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汇票款项22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
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依法开立和流转,记载事项真实、完整,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系合法持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案汇票被拒付,出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严格遵循票据无因性和书面性原则,同时重点审查电子汇票交易的真实性及流转的完整性,借助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证据及系统操作演示,全面核实票据流转事实,实现电子证据与法律认定的有机融合。该案高效审结,降低了企业诉讼与时间成本,有效避免程序空转,提升司法解纷效率,增强市场主体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此外,本案彰显了司法在规范金融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依法裁判票据类案件,人民法院有效引导企业增强权利意识、规范票据行为,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包头九原法院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责任编辑:张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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