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总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i包头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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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总工会

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劳动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青山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示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性别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利

各用人单位招录(聘)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不得询问调查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婚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或差别化提高标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

二、规范合同管理,落实同工同酬待遇

用人单位录(聘)用女职工时,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严禁约定限制婚育等违法内容。严格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工资、晋升、培训等方面无差别对待;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明确核心权益,鼓励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三、强化特殊保护,落实各项福利保障

用人单位需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保险待遇,不得因婚育哺乳降低待遇、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

严格落实特殊时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安排夜班及延长劳动时间,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夜班,每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

足额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依法组织女职工体检及“两癌”筛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实际困难。

四、健全管理制度,筑牢权益保护防线

用人单位需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主体,健全管理制度,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听取女职工意见;辞退女职工需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

制定反性骚扰规章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和处置程序,保护当事人隐私;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心理健康培训,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已建工会的单位,应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排查用工风险、化解劳动纠纷。

五、强化监督问责,畅通维权救济渠道

各用人单位需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主动自查自纠,接受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工会将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联合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曝光。

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可向用人单位工会、地方工会反映,拨打12351热线投诉,或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

希望各用人单位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要求,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包头市青山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青山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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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   冉

编辑:郝莉媛

审核:聂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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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青山区总工会 责任编辑: 青山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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