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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核 2024-04-16 09:24:25
已转办 包头市卫健委 2024-04-16 09:24:25
已受理 包头市卫健委 2024-04-17 16:18:05
已回复 包头市卫健委 2024-04-18 15:34:55
网民朋友您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9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没有女职工难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