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经过验收就交付使用,物业费应由谁来承担

  • 匿名用户
  • 1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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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新楼盘房屋未经过五方验收,没有申请竣工验收备案而交付居住的房屋,物业费应该又谁承担?关于物业费从何时开始收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已回复 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已审核    2024-04-17 09:16:03

已转办  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2024-04-17 09:16:03

已受理  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2024-04-18 09:44:00

已回复  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2024-04-18 15:30:13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2024-04-18 15:30:13
尊敬的市民,您好!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1.竣工验收指的是单位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评价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的过程,也就是常说的五方验收竣工,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知,新建物业在满足这五个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验收备案未做并不代表没有竣工验收合格。如没有五方验收合格,房屋不符合交付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2.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感谢您关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我们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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