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暑假里,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不少家长被各种各样的培训班所吸引,不惜花费重金来给孩子补课,实现弯道超车的目的,培训市场需求旺盛。但在实际生活中,家长常会遇到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敷衍教学、培训地点随意变更、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运营却不退款等问题。下面,青小法带大家一起了解一起相关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吧!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2日,原告胡女士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课程购买协议》并支付学习费6980元。双方口头约定孩子在上课过程中如感觉达不到预期效果,培训班将退还学习费用。在进行一段时间的课程培训后,胡女士的孩子向其反映课程培训没有一点效果,且培训老师敷衍了事,一直在玩手机。胡女士遂联系培训机构要求退款,培训机构在收到胡女士消息后一直拖延,始终不予退款。胡女士无奈,遂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课时费,被告亦应向原告提供课时培训服务。被告向原告提供部分课时培训服务后,由于课程培训敷衍了事等问题,事实上再未向原告提供课时培训服务,原告现要求被告退还未提供课时培训服务的费用5500元,合法有据。被告应归还原告相关课程费用。
法官释法
作为一名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请尽量签订书面合同,重点关注课程优惠、有效期限、转让、终止服务、退费、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是在缴费时,要尽量避免一次性缴纳长期学费,优先选择按学期或按月缴费方式。同时,要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保留与教育培训机构沟通的记录,定期核对机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沟通并保留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包头青山法院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责任编辑:张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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