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责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创新载体阵地,充分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屏、手机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在公共场所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高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的重要手段。公共场所的人员聚集多、人员流动大,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受众广、收效好。二是提高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的重要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责任等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围绕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能够有效满足群众实际需求。例如,在公共场所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针对网络购物陷阱识别、保健品消费警示、预付卡纠纷、老年消费防诈等各种高发的消费纠纷问题,通过剖析真实案例,解析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消费者权利和投诉流程等,能够切实增强群众消费维权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三是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重要内容。在巩固公共场所橱窗、宣传栏、板报等传统宣传阵地的同时,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释义》第139-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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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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