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您好!经核实,该小区在建设时未建设非机动车停车点,物业企业已向当地社区申请此事,并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开始在小区进行民意调查,待民意调查通过后,将进行建设非机动车停车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办理单位: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155608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