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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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 元工资引发的官司

主持人 苏晶
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个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典型案例。2019 年4月1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某签订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公司把案涉项目发包给了李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招用了黄某等数名农民工参与项目施工。到了 2022年7月25 日,李某单方制作的工资表显示,黄某在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的工资是 2810 元,可这笔工资一直没发给黄某。2023年8月29日,黄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支付黄某这2810元的拖欠工资。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向黄某支付这笔工资。这个看似金额不大的工资纠纷,背后却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王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个案件的初步情况?
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 王科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责任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这个案子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把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 ,黄某又是李某雇佣来从事劳动的,所以按照这条规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明确提到,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一审法院会做出那样的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支付工资,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 苏晶
在建筑工程领域,这种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当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遭受工伤等问题时,往往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工的权益也非常容易受到损害。
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 王科
你说的没错,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没办法像正规用人单位那样,和农民工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也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问题,因为没有规范的劳动关系证明和保障机制,农民工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刚才这个案例中的黄某,虽然有工资表证明被拖欠工资,但追讨起来还是困难重重。而且,很多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也不清楚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也让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更加被动。


主持人 苏晶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一旦遇到工资拖欠、工伤等问题,他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 王科
农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可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直接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支付工资。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农民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仲裁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刚才案例中的工资表,以及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自己在工地工作和工资拖欠事实的材料。


主持人 苏晶
如果是遇到工伤问题,又有那些法律支撑呢?
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 王科
如果是遇到工伤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农民工可以请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承担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当然,首先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一般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农民工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自行申请。总之,农民工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权。


主持人 苏晶
通过今天的案例,我们清楚地看到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分包带来的问题以及农民工维权的重要性。对于农民工来说,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工作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一旦遇到问题,不要慌张,也不要轻易放弃,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供稿)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责任编辑:张宏志
审核:郄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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